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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汇中的非理复合词(二)

2015-03-12 11:00

三、合音缩略词

由于习惯性的语流加速,有时两个密切相连的音节缩合造成一个新音节,这是合音缩略词。这一过程,是从原有的两个音节中选取部分音素组成一个与原形式不同的、单音节的新形式。古代汉语中,一些常用的虚词成分,包括一些跨层成分,多发生合音缩略。合音缩略词,有时新造一字来记录,有时则借用另一个字来表示,如:

不可叵 何不盍 之于诸 之乎诸 不要别 三十卅

还有一些合音缩略词只见于口语使用,而没有书面的记录形式,如:今吴中乡妇呼阿母,声急则合而为黯,轻躁之于呼先生二字,合而为襄,但未有此字耳(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七。案:至今浙江宁波话“阿母”常说成am。呼唤母亲时再加一语气词作“阿母āi欸”,三个音节在口语中说成ammei两个音节)。

现代口语中,这类情况仍然时有发现,如:北方一些方言把“干什么”说成“干吗”甚至“嘛”,四川话中的“做啥子”用于表示不满或愤怒的场合,说成“zua子”,都是同类的现象。这种词的特点在于用一个音节(一个汉字)表示了两个语素,与一般汉语记录中词大于或等于汉字的习惯不同。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表意的汉字要么记录一个语素,要么记录一个语素的部分,所以,通常通过书面对汉语词语的分析,我们总是以音节(字)为最小单位展开的。然而,在这里我们看到汉语中还有非单一结构的单音词,即可以作内部语义结构分析的单音词。

四、选字缩略词

由于交际省便的要求,一些较长的词或词组通过反覆使用发生缩略。说话人采用原词语中部分字来代表这个整体,受话人通过代表形式的提示结合自己的语言经验把它还原成原词语来理解它(注:本文对缩略采用比较严格的形式判别标准,主张缩略后形式中的每一个成分都应该来自于它的原型,所以,我们认为“三好”“五讲四美三热爱”等不是缩略,而把“何不”说成“盍”却应该是缩略。同时我们也主张缩略只是从一个词语的原型中选取部分有代表作用的语音成分来代表这个词语的整体,而不是选取其中在结构或意义上有代表作用的成分所组成。)。不论原词语是词还是词组,缩略后都成为一个词。由于缩略词的代表成分选用不是以语法或语义结构为基础,所以缩略形成的词从字面上看往往是无理的[2]。如:

何为/为 何所/所 何缘/缘 何等/等

(注:《汉书赵后传》:“帝曰:‘今故告之,反怒为?殊不可晓也。’”颜师古注:“故以许美人产子告汝,何为反怒?”三国吴康僧会《六度集经》卷八:“王号制胜,行国严界,睹女疲息,问:‘尔何人,为道侧乎?’”(何为/为)《汉书武五子传》:“王孺见执金吾广意,问帝崩所病,立者谁子,年几岁。”(何所/所)。《太平经》卷六十七:“今当名天师所作道德书字为等哉?”(何等/等)在汉魏佛经中有大量的同类用例,还有把“何缘”作 “缘”、“何从”作“从”等用例,参拙作《佛经文献语言》,巴蜀书社1993年。)

这类缩略词在古代文献中分布很广,比如“牛朗织女”被说成“牛女”;“绮襦纨裤”说成“绮襦”“纨裤”“绮纨”;“同日而语”说成“同日”“同语”。不仅一般词语,一些专用名词也有缩略的现象,如《论语》《孟子》二书称作“语孟”或“论孟”,《史记》《汉书》称“史汉”;人的姓名也有缩略的,如把司马迁和班固两人合称为“班马”,单独称司马迁为“马迁”,杨得意称为“杨意”,等等。这种现象已受到前人注意:

今之称复姓者,皆从省文,如司马则曰马,诸葛则曰葛,欧阳则曰欧,夏侯则曰侯,鲜于则曰于……康永贞元年十二月,淳于姓改为于,以音与宪宗名同也,至今二于无复可辨(宋费衮《梁溪漫志》卷三)。

有的成语也是通过缩略形成的,如:《尚书大传》卷三:“爱人者,兼及其屋上之乌。”后来在这句话的基础上缩略,产生了成语“爱屋及乌”,字面上是“喜爱房屋连及乌鸦”,但实际意义还是它的本义,即“喜爱一个人而兼及他的住房乃至房上栖息的乌鸟”。成语本身也可以被缩略,比如“守株待兔”说成“守株”或“守兔”。由于语素形式的省缺,从字面上看,缩略后的形式在字面上往往无法涵盖原形式中的各局部意义,却并不影响对整个词语意义的表达。可见,缩略代表成分并非选用有代表意义的语素。缩略词的这种非理性的特点,常常造成字面意义相悖,比如“如”有 “不如”的意思:母欲立之,己杀之,如毋与而己。(《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注:“如即不如,齐人语也。”)

现代汉语中,缩略普遍运用,产生了缩略词素。一些常用的缩略成分,由于类比作用,在不同的词语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与原词语中部分成分在意义上形成对应关系,比如 “委”表示“委员”或“委员会”,“大”表示“大会”或 “大学”,等等。应该看到,这些词素的形成是较早产生的缩略词在语用中被普遍仿拟的结果,并不是在缩略之初就是以这些成分作为词素来构词的。由于缩略词素的产生,现在常见的缩略词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原发的缩略词,如“严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推普”(推广普通话),没有形成确定的可供仿照的模式,更明显地表现出表意不明确性和形式的不可分析性;一类是仿照原有的缩略格式,对词语中相同成分采用相同代表形式,形成的可分析的缩略词,通常人们是从这种角度来认识缩略词的。在不少情况下,一些缩略词虽然有一个可供摹仿的模式,但是其中的一些成分尚未形成约定意义,所以从字面上看理解起来也是有困难的,如:“打非”(打击非法出版物,仿“打假”)、“普九”(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仿“普法”)等等。缩略词的构成成分即便都已词素化了,在理解的过程中也还会有问题,比如在成都,“成师”指成都师范学校,“川师”指四川师范学院,同一“师”在类似的语境中所指对象不同。反之,类似的名称有时也不能同样缩略,如“华师大”在上海指华东师范大学,而不能指华中师范大学;在四川,“西航”指西南航空公司,而不指西北航空公司。对缩略词的结构和意义的可靠分析只能通过形式的还原才能得出。

掌握词语缩略的规则,可以弄清一些从字面上看语义结构不清的词语的构成理据。如宋代欧阳修《归田录》卷二说:“宗室女封郡主者,谓其夫为郡马;县主者为县马,不知何义也?”袁文《瓮牖闲评》卷三也同样表示疑惑:“驸马者,天子之婿也,以副马给之,故称驸马。不知所谓郡马、县马者何义?”汉代在“公主”之下有“郡公主”“县公主”的封号,六朝以后略称为“郡主”“县主”,作为皇族庶出或别支的妇女封号。在封爵系统中公、郡、县依次递降,公主、郡主、县主形成一个系列。魏晋以下俗称公主的丈夫为“驸马”,郡公主、县公主的丈夫本应作“郡驸马”“县驸马”,但“郡公主”“县公主”已经缩略成了郡主、县主,所以它们也通过缩略构成双音的“郡马”“县马”,与双音的“驸马”相类,也正与公主、郡主、县主相配。缩略掩盖了它们的造词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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