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按照处断的一罪处理这个是不是不绝对啊?比如杀人骗保就是牵连犯,但是是数罪并罚的,就不属于处断的一罪了

网校学员uyn**在学习《20蜕变标准班 政英+法硕(非法学)+专业课1V1【全额奖学金班】》时提出了此疑惑,已有1人帮助了TA。

网校助教

rendancat001

同学你好,该知识点来自沪江网校《20蜕变标准班 政英+法硕(非法学)+专业课1V1【全额奖学金班】》的课程,想要更系统的学习,欢迎进入课程学习。不仅可以和更多的同学一起学习,而且还有老师、助教随时的学习指导和知识点解答哦。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其特征为:(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就判断标准而言,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成立牵连犯的话,就是你说的,按照处断的一罪处理。
但就杀人骗保来说,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但是因为其侵犯的法益非常严重,手段极为恶劣和残忍(剥夺他人生命),单以骗保罪名论处会导致个案正义失衡,所以法律予以调整,通过数罪并罚来实现罪刑相适应。这时候,其实这是属于例外的情形了,数罪并罚。

版权申明:知识和讨论来自课程:《20蜕变标准班 政英+法硕(非法学)+专业课1V1【全额奖学金班】》的学员和老师,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报名参加课程学习。所有知识讨论内容,版权归作者及沪江网校所有。

查看更多考研知识点

以上知识点和讨论均来自沪江网校,点击了解课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