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不是政府工作部门”中,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网校学员莓朵拉**在学习《2019考研专业课【法律硕士(非法学)】》时提出了此疑惑,已有1人帮助了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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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机关体系。
  1、行政区域的层级
  (1)二级制:直辖市——区(如北京市——海淀区)
  (2)三级制:直辖市——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如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乡)
  (3)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如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塘坊镇)
  2、类型: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关。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现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如县公安局接受本级政府(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另一部分工作部门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如全国垂直领导的国税、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

所以政府部门的的决定可以上级机关撤销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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