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交流。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四)根据市教委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区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小学班额可在30人左右,初中35人左右。
(五)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校在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能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
(六)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市电子学籍管理信息系统,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学籍必须核对登入父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及适龄随迁子女的居住证件,由相关招办审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人数拨款到各校,并对学校加强日常管理与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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