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共十二条,分别对中小学校挂牌督导的性质、责任督学的配备、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培训、聘任与考核以及工作条件保障和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挂牌督导的界定
《办法》首先明确了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督学的配备,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标牌制作由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上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尽可能在规格、色调上一致。
(二)责任督学的职责
《办法》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和督导事项。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一是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是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是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是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五是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责任督学有权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师师德、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责任督学的任务
《办法》明确了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行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四)责任督学的聘任和考核
《办法》明确规定,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责任督学考核结果作出了续聘和奖惩规定。
(五)保障措施和督导结果运用
为保证责任督学顺利有效开展工作,《办法》规定,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要开展督学培训,提高督学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