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聘任和考核做了哪些规定? 答:《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主要方面。《办法》规定责任督学也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做出了续聘和奖惩规定。